使用药品名称的要求:
(1)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2)院内制剂:省级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3)药品习惯名称: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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