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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一建市政知识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招标条件

发布时间:2015-12-08 11:12:43 筑学职业教育平台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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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本条件

  (1)总承包企业以专业工程形式发包工程施工项目,必须是总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项目;不允许将主体结构或关键项目分包施工。

  (2)分包合同造价一般应在100万元以上;劳务分包应在50万元以上;且应进行公开招标方式并将分包合同送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应严格控制招标人指定或限定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规范招标行为。

  (4)招标文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不得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到场。

  (5)采用建设主管部门编制或认可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招标文件编制人可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对示范文本中的有关条款进行调整。

  2.投标人资格审查

  (1)公开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分包应实行资格预审,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邀请投标时,投标人的数量不应少于3家。

  (2)实行资格预审时,应明确合格申请人的条件、资格预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合格申请人过多时将采用的选择方法和拟邀请参加投标的合格申请人数量等内容。

  (3)实行资格后审时,应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

  (4)应注重对拟选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的劳动合同关系、参加社会保险正在施工和正在承建的工程项目等方面的审查,要严格执行一个项目经理只宜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要求,当其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竣工后(以竣工验收单为准),方可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管理。

  (5)投标资格审查条件应注重投标人的同类项目施工经验、近三年业绩及殿约情况。

责任编辑:北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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