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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资格认定情况

发布时间:2015-12-29 17:10:20 筑学职业教育平台 【  【打印】

 1994年和1995年国家人事部和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分别组成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小组,按照一定的程序,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中关键岗位的药学、中药学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经考试直接给予了资格认定,并发给资格证书。其条件是: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2)1994年3月15日以前担任药品、中药品生产或经营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3)获得省(部)及医药科技成果奖,或在省(部)及刊物上发表过有代表性的医药专业论文两篇,或有医药行业的重要专著;

  (4)连续直接从事医药生产、经营或药学岗位工作五年以上,累计十年以上;

  (5)经省级医药管理部门对有关药事管理及法规方面知识考核合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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