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参加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由施教机构授予规定的学分,并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确认与登记盖章。
采取网络教育、远程教育形式实施必修、选修内容,并经考核合格的,由施教机构出具《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凭此证明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学分登记。并将登记过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收回。
执业药师参加必修内容、选修内容及自修内容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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